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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22-00076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22〕15号 公开日期 2022-06-02
文  号 淮政办发〔2022〕15号 公开日期 2022-06-02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淮十条”的通知
关 键 词 服务业 “淮十条” 通知
内容概述 促进服务业发展“淮十条”。
时效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淮十条”的通知

淮政办发〔202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具体实施细则》(淮政发〔2022〕7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淮政办发〔2022〕12号),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产生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服务业平稳发展,在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1.对纳税30万元以下批零住餐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6月开始,对自来水、管道天然气、供电费用按价格部门核定价格补贴10%,补贴期限3个月。(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财政局-朱伟民-83168091,市税务局-许驰慧-83639304,市商务局-袁锋军-83900397,市市场监管局-左建国-89706875,国网淮安供电公司-赵哲源-83585068,淮安自来水公司-陆建平-83975106,淮安新奥燃气公司-孟荣-83981406,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落实限额以上重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制度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根据2021年营业面积和销售额等情况,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分档给予防疫、消杀支出补贴。(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袁锋军-83900397)

  3.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在不高于1%的基础上酌情再给予优惠。(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金融监管局-马全芳-83606775,市财政局-袁芳-83168105,淮安银保监分局-刘文彬-80320554)

  4.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有效传导至贷款端,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行-郑宇-83163100)

  5.2022年6月-9月举办“幸福满淮·安心消费”夏季购物节,鼓励各县区、园区在此期间举办各类购物节、美食节和汽车、家电、百货等大型促消费活动。对组织汽车、家电、餐饮、百货等四大类促消费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商协会、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袁锋军-83900397)

  6.在对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比率100%基础上,2022年6月-12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社会团体的会议、展览、差旅、培训、调研等公务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研学活动,优先委托旅行社办理。(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文广旅游局-胡培军-83667282,市财政局-宋红军-83168061)

  7.举办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第五届中国(淮安)大运河城市非遗展暨江苏省首届淮海戏艺术展演月等特色活动,吸引更多疫情低风险地区外地游客来淮,同时鼓励旅行社采取组团方式招徕游客,并对符合《淮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在原有游客招徕奖励兑现基础上增加20%。(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文广旅游局-赵延考-83665776)

  8.组织房展会,推出特价房销售,开展团购活动,支持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诚信销售、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住建局-吴修峰-83566218)

  9.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困难的出租汽车企业,配发一定的防疫物资。对市区今年内选择更新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购置人(单位)给予一定购车补贴。(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交通局-程以农-83338203,市财政局-秦梦婷-83168098)

  10.对疫情期间在保产保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物流园区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以自有运力运输防控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当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物流企业,按其营业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改委-胡相永-83920999,市财政局-王焱-83168097,市市场监管局-徐建峰-89706769)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