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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索 引 号 014289810/2021-00060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淮政办发〔2021〕9号 公开日期 2021-04-21
文  号 淮政办发〔2021〕9号 公开日期 2021-04-21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 键 词 融资担保 小微企业 三农 通知
内容概述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
时效说明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规〔2024〕6号),本文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淮政办发〔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八届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支小支农,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

    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2021年底前,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鼓励各县(区)、园区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合作,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在县(区)、园区全覆盖,所有县(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2021年至2023年底前,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逐年达60%、70%、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于2023年底前达到50%。

    三、工作举措

    (一)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县(区)、园区入股市融资担保集团,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薄弱的县(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办理业务。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再担保集团,争取股权资金支持,不断做大做强。推动市、县(区)、园区建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其具有充足的担保实力。(责任单位:各县(区)、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鼓励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分公司在淮安全面拓展业务。引导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区)要有办事机构、镇街和村(社区)要明确业务联络员,聚焦小微“三农”主体、富民强村帮促、乡村振兴建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各县(区)、园区)

    (三)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力争通过1-3年时间,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园区)

    (四)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淮安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补偿程序和审核要求,做好代偿补偿工作。各县(区)、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本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运作模式可参照市级执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与县(区)、园区合作过程中,可直接办理担保业务,与县(区)、园区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接,实现风险分担。积极推动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机构合作,依据实际参与的“政、银、担、再担”四方情况按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融资担保机构(含市、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3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园区)

    (五)建立健全银担合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引导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落实上级行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推动双方按比例分担风险,促进双方在客户互荐、信息共享、产品创新等方面深化合作。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按比例分担风险。人行、银保监局要通过采取正向激励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在落实银担分险比例、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收取保证金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淮安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园区)

    (六)提升担保服务质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分批接入淮安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三农”特点和需求的担保产品,发挥平台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创新反担保方式,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时效,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过桥等附加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银保监局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收费、持续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园区)

    (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要引导纳入名单制管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属地财政部门申报争取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担保业务补贴,同级财政补齐省财政补贴担保费未达到年化1%部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园区)

    (八)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担保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税务局、淮安银保监分局、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接市内外优质资源,建立我市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收集汇总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信息,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平台依法查询企业信息。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担保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淮安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园区)

    (十)提供有效法制保障。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质)押权人,依法办理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园区)

    四、组织保障

    (一)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增加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信贷投放规模考核权重。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对县(区)、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财政部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降低盈利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强化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园区)

    (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研究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有关制度报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接受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和所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淮安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各县(区)、园区)

    (三)落实各级监管责任。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坚持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推动各级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机制,优化分类监管措施,加强审计实质性、穿透性监督。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辖内融资担保行业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充实监管队伍,确保一线监管力量充足,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形成联动共治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审计局,各县(区)、园区)

    已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各县人民政府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照此文件具体细化实施举措。暂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此文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扩大与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推动本区域融资担保业务支小支农尽快上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