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要)
时间:2019-01-16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牌、标识、标线的指引顺向停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合理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立醒目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合理划定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醒目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街道(乡镇)、社区应当加强对居民小区停车泊位设置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