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司法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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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淮安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湖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位于淮安市洪泽与金湖两县(区)境交界处,总面积3243.37公顷,是以环境保护、科普宣传、生态旅游为特色的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白马湖湿地公园管理处是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市、相关县(区)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桩。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八条 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一)湿地保育区是湿地公园最重要的保护区域,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三)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护的规定,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水体、湖岸湿地植被、湿地保育区均应保持生态原状,不得擅自占用、圈围、填埋、堵截、遮掩水体、开垦等。
第十三条 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濒危、珍贵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其主要栖息地或生长地,应当划定保护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严禁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植物,确需捕捞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栖息(生长)环境。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科学引导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应当配备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多形式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开设与湿地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通知公园管理机构,且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淮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