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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我市于2020年印发《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现将《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22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资规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征求意见反馈”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2号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

邮编:223005;电话:89000635

邮箱:373038463@qq.com

特此公告。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1.《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全市以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类、四类地区,行政区划属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

三、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分别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文旅区管理办要细化本管理区域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范围和标准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工作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市政府依据《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于2020年12月14日印发《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市执行标准已过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执行标准更新评估情况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实施以来,各地均严格按要求做到足额预存和及时拨付,执行情况良好,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高,社会稳定性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最低标准调整测算。依据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数据和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等基础数据,结合近三年来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物价指标等情况,同步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用地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为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二)各地调整意愿。2023年3月,各县(区)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经分析测算、征求意见等程序,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均认可按现行标准执行,用地单位对现行标准表示支持且无意见,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行为对其生活水平和今后的生计不会造成影响。评估结论为现行标准暂不调整。

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等客观现实需要,拟重新公布我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三、拟重新公布执行标准主要内容

全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以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类、四类地区。行政区划属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重新公布执行标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信息:《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