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淮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2014-05-07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重点、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1、问:《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办法》执行。

2、问:《办法》对到县区出差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常驻地"范围包括市辖各区(含淮安区、淮阴区),因此到各区不享受差旅费待遇,到各县享受差旅费待遇。

3、问:《办法》对城市间交通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九条规定,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4、问:《办法》对住宿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5、问:《办法》对伙食补助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办法》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二条规定,伙食补助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6、问:《办法》对市内交通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7、问:如果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但因故未取得住宿费发票,《办法》在报销差旅费方面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问:《办法》对因公出差当天来回的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所以,因公出差当天来回的,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发票,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9、问:《办法》在报销时间、报销凭证方面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10、问:《办法》对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有何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11、问:我是一名涟水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是否适用《办法》?

答:《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适用本县(区)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2、问: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期间差旅费有何规定?

答:因公出国(境)不属于国内因公出差,其境外期间有关开支标准适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