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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  字号:[ ]  

 


2020年12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要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5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2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系列部署,需要科学测算和制定征地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我市各县区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二、  主要内容

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由此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明确,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  制定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要求,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行政区划属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淮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1月23日经省政府批复(苏政复〔2020〕117号)。淮安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分别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四、  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要求,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