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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淮安市市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3    来源: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文件,完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促进市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实行淮安市市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管理通知》),现就《集中管理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明确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2019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明确了我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总体要求。2019年底前,财政部门建立本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名录,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意见,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我市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的现状制定出台了该集中管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单位,下同)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市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负责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市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统一执行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二是明确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方式。根据企业规模、管理级次、外部性及国有金融资本占比等因素,对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建立市级国有金融机构直接管理名录,首批将淮安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1家机构(详见附件1)纳入其中,名录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对名录内金融机构直接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其他市级国有金融机构(详见附件2)占有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市财政局委托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国有出资人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及工作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管理情况。

三是逐步理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归属关系。对市政府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股权一律划转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和市级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纳入市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范围,暂不改变股权归属关系。对新组建的市级国有金融机构,统一由市财政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探索建立市级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的配套政策,国资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做好职责梳理和变更。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国资、组织人事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工作移交和衔接,确保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承担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的具体工作。

三、《集中管理通知》意义

一是实行市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是实行市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特别是防控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三是实行市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是市委、市政府对标中央、省精神,立足市情实际做出的重要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