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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30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新时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要求,近期,我市印发《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各地及时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为此,市司法局及时启动编制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商市政府办、市委编办等部门后拟定方案,充分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仔细斟酌,反复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确保有效制度供给,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著名商标制度、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证明事项清理、民营经济发展、开放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细致梳理、全面审核、充分协商后,拟定初步清理结果,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两部分内容,主要内容为:
  (一)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通知》共明确市政府、市政府办等52个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内的单位、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通知》一并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赋权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次清理,以2017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应予修改的文件和2017年12月20日至今以“淮政规”发布的文件为清理对象。经清理,对涉及的65件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有效的28件,应予修改的23件、废止的14件。对涉及的8件政府其他文件,决定继续有效的6件,应予修改的1件,废止的1件。
  三、其他
  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对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修改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尽早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