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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进一步强调了劳模精神与工匠精神的重要性。因此,关心和提高劳模待遇,具有强烈的社会示范性和强大的群众号召力。日前,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提出要体现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按规定及时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江苏省各设区市也在陆续出台有关文件,调整市以上劳模待遇。当前,淮安正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与工匠精神。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四)建立生活困难补助制度。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省劳模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比如,省劳模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模,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五)建立特殊困难帮扶制度。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劳模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有特殊困难时的补助。比如,市劳模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般困难,按1000-2000元发放。

  (六)建立健康关爱制度。在职劳模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由劳模所在单位组织并承担费用;退休劳模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

  (七)建立荣誉津贴制度。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劳模荣誉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市以上劳模一次性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三、制订原则

  (一)政策不叠加。参考省内其他市普遍执行的条款,并根据淮安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地的执行条款和标准。

  (二)待遇不重复。实行就高原则,已获评全国劳模、省劳模的不再享受市劳模待遇。

  (三)分级保障。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负责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直属企业及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工业园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县区财政负责保障各自辖区内的劳模待遇。

  (四)区别对待。按人员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优待,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咨询电话

  如果劳模想了解更多政策,可以拨打市、县区劳模办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市劳模办:83960463;清江浦区劳模办:83515612;淮安区劳模办:89737817;淮阴区劳模办:80859251;洪泽区劳模办:87222997;涟水县劳模办:82380126;盱眙县劳模办:88231313;金湖县劳模办:86801687;开发区劳模办:8371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