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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江苏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答:此次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意见》是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的背景,提出了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等政策措施,打出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组合拳。我市《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具体实践,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充分体现,是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2、《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和主要框架?

答:《实施意见》共5部分、20条,总的考虑是立足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重点突出“稳”,着力加强“促”,打出保企业稳岗位、促创业带就业、强培训提质量、重服务兜底线、明责任抓落实的促进就业政策组合拳。

3、保企业稳岗位有哪5项举措?

答:企业稳定发展是就业最大的保障。所以,必须在为企业减负担、增活力上下功夫。《实施意见》中首先明确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一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政策。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二是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着力帮助其稳定现有岗位、渡过暂时难关。

三是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更多支持就业创业。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

四是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

五是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送职工。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

4、促创业带就业有哪3项新举措?

答:创业可以带动就业。据调查统计,一个人成功创业可以带动3—5人就业。因此,我市《实施意见》提出了3项新举措:

一是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注册的,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一窗集成服务窗口”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2个工作日完成(省里要求的3个工作日完成)。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

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范围大了: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淮安创业人员以及在校创业大学生)。额度高了:对个人自主创业按照雇用人数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人数的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贴息支持。条件宽了:将借款人最近5年内应无贷款记录调整为最近5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小微企业须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限制。门槛低了: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物;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放宽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三是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对创业孵化载体,根据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在校及毕业2年内学生、复转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组织实施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

5、强培训促就业有哪3项举措?

答:

一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依托企业自身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是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培训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当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培训的实际天数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是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6、强援助帮就业(兜底线)有哪些举措?

答:

一是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了。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二是失业登记方便了。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三是失业保险待遇提高了。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了。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生活补助是一项全新政策,主要是要帮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低保、临时救助等条件但仍面临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7、确保《实施意见》落实有哪些举措?

答: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二是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资金需求。

四是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五是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