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淮安市集体土地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  字号:[ ]  

  《淮安市集体土地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八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17日由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建设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建设手续办理难,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对基本建设程序不懂,审批时间长、环节多,而建设时限要求高,工作不好开展。同时,农村建房服务缺位、监管乏力,甚至出现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因此,急需要一个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能在程序、手续办理上一看就明白,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经多方征求意见,协调修改完善,形成了《淮安市集体土地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八个部分及一张流程图。

第一部分为总体原则,主要强调“坚持多规合一,坚持高质量管理,坚持精简审批、坚持公开透明、坚持公平效率”的基本原则,打造高效的审批、招标环境。

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区外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和程序。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手续要以批准的农民群众居住空间布局规划为条件,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三部分规范项目审图。进一步强调农民集中居住区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绿色建筑一星标准,并且要经过权威机构的审查。

第四部分规范项目招投标。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要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农民的最大利益。明确招标评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最大限度地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在规则框架内招标人具有更大的选择权。

第五部分对审批的时间作了硬性规定,促进提高效率。

第六、七、八部分主要对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的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作了严格规定,厘清了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责。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按照“坚持规范操作、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制定《实施意见》时坚持依法依规、阳光和规范、至简快捷、高质操作、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的基本原则,力求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科学合理解决集镇规划区外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问题,以便于各地开展工作时有章可循,提高效率。

(一)简化规范审批流程,解决效率问题。一是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审批手续,捋清各相关部门职责;二是对各环节限定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许可审批时限;三是要求各级审批部门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二)严格项目施工图审。强调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由市图审机构审查,其他住宅工程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区住建部门申请,由县区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合格意见书。合格意见书作为招标、办理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解决监管问题。一是规定统规代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二是提出“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并要求加强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和失信行为的处理;三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管理。

(四)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解决协同推进问题。明确了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项目审批与服务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