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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9    来源:  字号:[ ]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淮安市出台《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淮政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情况

《办法》作为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市妇儿工委办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通过调研、论证、座谈、征求意见等程序。经梳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八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实施后,将成为苏北首个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进行规范、设定标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于在公共场所普设母乳哺育室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

《办法》内容有17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定义、建设原则、建设范围及设计标准、配备设施、督促检查等内容。

二、制定背景

(一)二孩政策的配套措施。为了体现淮安市政府对公共服务民生领域的关注,文件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在公共场所设置母乳哺育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空白,更加精细、标准的规定,便于相关单位实施和推广,对推动全面在公共场所设置母乳哺育室有着创新和示范作用。

(二)妇儿发展的现实要求。淮安作为人口数量较多的地级市,2017年淮安出生人口约5.06万人,其中二孩及以上2.89万人,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进使得我市“爱心母婴室”项目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三)城市发展的内在要求。淮安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也急需这方面的配套。

三、制定过程

2017年2月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提案《关于尽快制定<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的建议》,市妇儿工委办按照时序要求,做好《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起草工作。

一是精心组织调研。市妇儿工委办先后五次组织相关人员赴南京、苏州等地及淮安机场、淮安汽车东站、淮安汽车南站、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亚商城等公共场所以及部分县区开展创建“爱心母婴室”情况调研,积累了第一手资料。

二是争取领导重视。市政府非常重视《办法》制定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王红红亲自批示:“请法制办把关”。市法制办及时与妇儿工委办沟通,提请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

三是撰写修改《办法》。借鉴苏州等市先进经验,对《办法》反复修改,形成初稿,联合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召开财政、规划、住建、发改、交通、旅游等部门参加的母婴室建设推进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单位、部分县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办法》专家讨论稿。

四是注重法律视角。2018年5月18日,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专家讨论会,邀请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院长季秀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永军、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剑、江苏(淮安)天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田竹等4位法律界专家学者,从法律视角,对《办法》修改意见稿条款内容,进行逐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法律渊源。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规定。

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

第三条明确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定义。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指示标示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明确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政府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明确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维护责任主体。

第八条,第九条对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以及建设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办法首次明确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并做了分类:第一类是候机(车)楼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第二类是规划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第三类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第四类是AAA级景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民广场等旅游、休闲、活动场所;第五类是营业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第六类是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第七类是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其他公共场所。根据文件规定,今后新建的符合前六类的公共场所必配母乳哺育设施。并对新的建设项目中的母乳哺育室最小面积、层高和宽度的设定、应当配备的设施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条对新建、未建和已建但不符合标准的母乳哺育设施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未建设,或者建设的母乳哺育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补建或者改造。

第十一到第十三条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资金奖补机制、维护责任人的义务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实行公共场所哺育设施建设资金奖补机制,经评估达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妇儿工委申请资金补助。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告示。

第十四条到十五条明确了母乳哺育设施损毁举报机制和服务评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损毁、占用母乳哺育设施。对损毁、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制度,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六条规定了妇儿工委办的检查通报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制度空白,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标准规定的更为精细和规范,在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上都有着创新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