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1月20日起市区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实施烟花爆竹禁燃
发布日期:2019-01-04    来源:  字号:[ ]  
  近期市政府出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自1月20日起,我市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的约100平方公里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次禁放区域主要是主城区,不涉及农村地区。主要考虑我市主城区人口、建筑物密集,大气扩散条件差,噪音影响明显。主要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部分区域纳入禁放范围。禁放区域选择以路、河、铁道为边界,便于市民区分、识别。
  《通告》指出,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通告》明确,对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易发生燃放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八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我市出台《通告》主要是基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回应民生关切、顺应形势发展等方面需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借鉴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经验做法。
  为保障《通告》的顺利实施,从1月下旬起,我市将全面开展各类商品市场、商店、烟花爆竹经营户的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加强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查控。同时,公安、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将全面开展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动,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行为,各执法部门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