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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部门就《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11-04    来源: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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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排水办法》)经市政府八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9月25日以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排水办法》,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住建部门。

  问:《排水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国务院于2013年公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出了许多要求和新的规定;住建部于2015年公布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对城镇排水许可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公布的《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排水管理上位法的较大变化,迫切需要作出相应修改或重新制定。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暂行办法不仅在排水管理和污水治理方面刚性约束不够、管理措施不完善,而且还存在内容不全面、监管力度不大、个别术语不准、个别条款规定不严密等问题,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排水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更新。在这个背景下,市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了《排水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问:《排水办法》制定的要点有哪些?

  为使《排水办法》能够有效解决我市排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制定过程中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排水办法》具体落实了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有关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要求,将上位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着力解决淮安市排水管理的突出问题。《排水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排水管理工作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城镇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规范排水许可与监督,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明确污水处理和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职责,细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大力坚持改革创新。支持各级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设施。鼓励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污泥、雨水的再生利用。

  问:《排水办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排水办法》共计三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排水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不局限于主城区,还包括各县区辖区内的城镇,以及相对独立管理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各类园区等。

  二是厘清管理体制。《排水办法》既重视发挥排水主管部门的作用,也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排水管理。还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三是加大对雨污分流的源头治理。为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防止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造成水环境污染,《排水办法》不仅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覆盖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而且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也要求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对已建成住宅阳台(平台)但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要求在改造时增设污水管道。

  四是加大对重点排水户的排水管理。《排水办法》对排水户实行了分类管理,根据排水水质、水量等情况,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又进一步分为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废水的单位。对重点排水户的排水和污水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污水预处理装置,保障装置正常有效运行,并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排污企业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和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是加大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排水办法》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相应的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对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维护,规定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规定在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区,并对安全防护区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对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进行明令禁止。(来源:淮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