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该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执行中还遇到了一些新问题。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了保障我省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参考外省的规定,省民政厅在总结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送审稿)》。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江苏省优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全省30多万涉军人群受惠。
一、《实施办法》明确了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范围和优待办法
根据最新统计,我省现有享受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246442人,其中有工资固定收入的19562人,主要是在职的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为了保障226880名无固定收入的抚恤优待对象达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这部分对象确定为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给予一系列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障基本生活上,享受自然增长机制待遇,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抚恤金、补助金也相应增长。二是通过开设优抚门诊、优抚病房、建立优抚医院、光荣院等医疗服务中心,免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应交的参合费、参保费,给予住院医疗保险补助,以及建立大病救助资金等措施,给予医疗优待。三是对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基本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四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享受社会救助、救济,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优先安排生活和住房等待遇。五是对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六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实施办法》统一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1997年,《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苏政发[1997]74号)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70%,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农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有差别,是建立在过去对农村义务兵退役不给予安置的基础上的。现在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义务兵都给予安置,在优待金标准上再有差别,对城镇义务兵来说是不公平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统一将全省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定为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应当提高优待金标准。考虑到全省各地的财力有差异,《实施办法》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
三、《实施办法》在全国首次实施“抚慰金”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抚恤金”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确立了对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实行补差的制度
《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当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同等级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按照同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补差。有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主要是指有工资或者退休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此类对象的固定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退休金,据民政部门统计,大部分人的固定收入高于同类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只有一小部分人收入低于同类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生活出现困难。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实施办法》规定对此类对象给予补差。
五、确立了对部分抚恤优待对象配偶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他们长期照料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的生活,且大都依赖后者的抚恤补助费为生。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死亡后,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些人的生活困难,《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作为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照料革命功臣的一个补偿。
六、确立了对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
为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解决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随军家属在规定的待安置期间可享受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安置地城镇居民低保全额水平。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当地政府可按照一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