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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购房券”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  字号:[ ]  

    根据淮安市《关于推进"人才强企"工作的意见》(淮发〔2015〕23号)精神,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办先后出台了《淮安市"购房券"使用办法》(淮人才〔2015〕12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淮安市"购房券"发放及兑现工作的通知》(淮人才办〔2016〕6号),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购房券"。政策实施以来,此项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类人才的积极响应,现将"购房券"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1、问:"购房券"发放对象包括哪些类型的人才?
  答:发放对象是被认定为"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急需人才,且是首次在淮安购房的人才。
  2、问:"购房券"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发放标准分为四类:
  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高级技师,购房券面值8万元;
  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技师,购房券面值5万元;
  全日制紧缺专业优秀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券面值4万元;
  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券面值3万元。
  3、问:"购房券"向哪个部门申领?
  答:企业根据引进人才和其实际购房情况向企业所在地人社局提交申请,市直企业向市人才中心申请。
  4、问:"购房券"如何兑现?
  答:市直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市人才中心报送"购房券"兑现申请,县区人社局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才中心上报"购房券"兑现申请,市人才中心核对后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市人才办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购房券"发放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区财政按文件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5、问:"购房券"专项资金安排渠道(层级)是什么?
  答:市直企业人才"购房券"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人才"购房券"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县属企业人才"购房券"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
  6、问:"购房券"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 "购房券"制度从2015年9月起实施,在此之前入选"淮上英才计划"的人才不再追溯。
  7、问:"购房券"使用有何限制条件?
  答:"购房券"实行实名管理,只限人才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夫妻双方可累加使用。
  使用"购房券"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受益人需退还其所享受"购房券"同等面值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