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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市财政局  字号:[ ]  

《淮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市政府出台的《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亟需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市财政局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考南京、苏州、扬州等地的做法,广泛征求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6章4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至5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6至14条)规定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程序,要求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统一设立程序和执行期限,期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应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执行进度缓慢且结转规模较大等情形,应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

第三章使用和执行(第15至27条)规范专项资金执行约束,规定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专项资金按照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28至37条) 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落实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强化结果应用,以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38至42条)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压实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主体五方责任,明确职责边界,防范责任推诿,有效提升专项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六章附则(第43至45条)规定《办法》施行日期等事项。

《办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遵循了新预算法和简政放权的新规定,总结了我市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吸收了我市近年来专项资金管理的最新成果,体现了《办法》的先进性、务实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