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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市政府九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22〕31号),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3月,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与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全面执行政策、切合淮安实际、严格考核奖惩等原则,共同拟定《市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送审稿)。5月,在向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6月7日,顾市长、张市长召开专题汇报会,原则同意该送审稿。8月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实施对象。

明确政策实施对象为市本级、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办)。

第二部分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

2021年度起,将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目前,我市清江浦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电力数据无法拆分,这四个区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等指标无法核算。因此市对区统筹资金调节因子统一采用省对我市市区的调节系数,返还奖励机制中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对各区均不予考核。

第三部分统筹标准。

根据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中市本级、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3750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基础统筹金额与省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市财政收取的统筹资金金额。与省政策一致。

第四部分达标返还机制。

(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等四项指标,分为省考核我市达标和不达标两种情况:省考核我市达标时,根据市级考核结果,每项指标达标区按统筹资金总额的10%核定返还,不达标的不返还;某一项指标市区整体没有完成省考核任务,没有得到省返还时,对各区不予返还,同时,对没有完成该项考核指标的区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不达标资金。

(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得到省返还时对各区均返还,未获得省返还时,对各区均不返还。

第五部分提升奖励机制。

(一)空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指标省考核我市市区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时,对市考核达标区奖励,对不达标区不予奖励;省考核我市市区未达到省奖励标准,未获得省奖励的,对各区均不予奖励。

(二)碳减排指标。碳减排指标省考核我市市区碳减排指标达标,获得省奖励时,直接按照省厅对我市奖励的比例,对各区进行提升奖励;未获得省奖励的,对各区均不予奖励。

(三)市考核结余的返还资金、奖励资金及收取的不达标资金,按被考核主体相应指标(任务)达标(完成)情况,根据统筹资金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部分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按规定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省政策一致。

第七部分组织实施。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2023年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