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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6-01

  为把十九大关于"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的精神落到实处,现就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交通违法行为意见如下:
  一、因非法改装致货运机动车实际装备质量超过核定装备质量因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非法改装致货运机动车实际装备质量超过核定装备质量的,实际载物质量=车货人等实际总质量-实际装备质量-[核定总质量-(核定装备质量+核定载质量)];
  三、明确告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实际装备质量可能超过核定装备质量,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书面同意核定装备质量视为实际装备质量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直接处罚;
  四、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查处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