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01 15:54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5月份开始,市安委办对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实施“一提二核三评四用”机制,建立健全问题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一是提出销号申请。督办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且县区政府将整改主体明确为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县区政府将整改主体明确为镇街或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核并形成初核报告。督办对象为市行业主管部门,且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落实整改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属地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核并形成初核报告。
二是组织现场核查。市安委办收到书面申请后,在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市巡查督导组对申请销号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销号,出具《核销通知书》,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是组织定期评估。对已销号的督办事项,次年市安委办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已销号事项出现反弹的,责令整改到位,并要求县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反复出现的问题,从制度上找原因,做好完善机制、建章立制的工作,防止问题反弹。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市安委会将把督办事项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督办事项整改进度滞后、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反弹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警示曝光。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整改情况以及销号后出现反弹的,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线索,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