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来源: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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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基本情况 |
问题处理 |
下一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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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园区内"江苏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环评和排污许可证非法生产,往维桥河排放污水致河道污染。前期向环保部门反映,未能解决(该公司是由副县长老婆帮办,举报信息被泄露)。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公司于2007年9月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7月11月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项目地址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该企业在未取得环保"三同时"验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盱眙县环保局已于 据查,该企业生产废水经企业内污水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国泰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7月份淮安市监测站对维桥河断面监测数据显示,氨氮浓度为1.9mg/L,高锰酸盐指数8.9mg/L,总磷浓度为0.108mg/L,其中重金属未检出。 群众反映的"前期向环保部门反映,未能解决"问题,根据查阅2016年1月以来信访接案记录,7月11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王先生举报,称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酸通过槽罐车运出厂区后直接倾倒。接到举报后,县环保局立即赶赴企业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要求该企业提供废酸处置相关台账资料,并持续跟进调查企业废酸处置情况,资料显示该企业废酸均运往扬州市翔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另据查,该企业为盱眙县农委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农委副主任任帮办,其夫人为盱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科教文卫工作)。 |
1、盱眙县人民政府根据盱眙县环保局《关于对江苏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采取强制生产措施的请示》,安排县经信委于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环委会《关于全面清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将该企业纳入"三个一批"中的"整治一批"进行处理,项目已于2016年5月上报省环保厅网站公示,要求于2016年8月底完善到位。 |
1、责成该公司必须全部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2、责成盱眙县在企业未治理达标前,不得恢复对该公司的供电; 3、责成盱眙县切实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企业动态,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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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工业园区"宋氏电子"炼铜和铝过程中地炉无环保设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粉尘污染。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该公司于2014年12月编制年产2000万只通信连接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盱眙县环保局已于 该公司于 |
1、盱眙县环保局对该公司年产5000万只通信连接器项目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 2、 3、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9月底前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
1、责成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2、责成盱眙县切实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企业动态,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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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工业园区"鹏程铜业"炼铜和铝过程中地炉无环保设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粉尘污染。"鹏程铜业公司"老板与县环保局朱姓局长存在利益关系,2016年5月下旬"鹏程铜业公司"行政处罚不到位。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公司原名为盱眙县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年产2800吨铜管拉伸项目,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盱眙县环保局已于 经盱眙县纪委调查,未发现"鹏程铜业公司"老板与县环保局朱姓局长存在利益关系。 |
1、在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基础上,于 2、 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环委会《关于全面清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已被盱眙县环保局纳入"三个一批"中的"完善一批"进行处理。项目已于2016年5月上报省环保厅网站公示,要求2016年11月底完善到位。 |
1、责成该公司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2、责成盱眙县供电公司在未接到县政府恢复供电的通知前,不得恢复供电; 3、责成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引资单位河桥镇,切实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企业动态,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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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马甸镇二堡村有家钛白粉厂,污水和气味都有问题。投诉当地相关部门会在上级检查时提前通知该企业,存在包庇企业的违法行为。 |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马甸二堡钛白粉厂为淮安市飞洋钛白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淮安区马甸镇二堡村,年设计产能1500吨,实际产能1300吨。1988年由镇属企业改制给个人。 1、污水问题:该企业生产的废水经企业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头溪河,两年来每月均对该企业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结果均达标,淮安区环保局于 2、气味问题:该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废气是硫酸雾,淮安区环保局 3、关于举报中反映相关部门包庇企业违法问题:经淮安区纪委、监察局初步调查,没有发现相关部门包庇该企业的行为。 |
1、依法查处。淮安区环保局于 2、停产整治。 3、严格责任追究,对马甸镇企管站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马甸镇副镇长、区环境监察局五分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
1、责令该企业立即按要求整改,未达标前不得恢复生产。强化巡查监管。督促企业尽快拿出搬迁方案,符合环保要求后尽早入园进区。 2、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巡查监管,严格按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要求,组建专门巡查监管队伍,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企业复产后要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有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整治。 3、责令淮安区政府加大督查查处力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双随机要求,加大对该企业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重从严处理。 4、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群众监督,聘请周边群众做环保监督员,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氛围。 5、责令淮安区政府举一反三,对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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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大车村民反映吉祥羽绒厂的废水排到河里或渠里,污泥扔到马路边的小河里,存在臭味扰民现象。 |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吉祥羽绒厂全称为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区溪河镇大车村,年产1000吨羽绒及生产50万件(套)羽绒制品。该项目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及60吨/小时的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3月投入生产,2012年11月获得环保审批手续。2014年底开工建设6000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5月该设施试运行。 1、经现场查勘,该企业生产废水经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未进入管网,直接排入大车村五支排涝渠。淮安区环保局于 2、经现场查勘,该企业在废水处理过程中,将产生的污泥违规倾倒于大车二组旱沟边,约20吨左右,现场散发着臭味,存在臭味扰民事实。 3、经现场查勘,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接管;擅自改变供热方式,新上燃煤锅炉,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淮安区环保局已于 |
1、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2、对该企业违法倾倒的污泥立案查处。淮安区环保局于 3、严格责任追究。对溪河镇企管站负责人谈黎明进行诫勉谈话,对溪河镇镇长、区环境监察局五分局具体负责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
1、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尽快拿出整治方案,落实接管措施,拆除燃煤锅炉,更换清洁能源锅炉。 2、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巡查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要求,组建专项巡查监管队伍,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确保企业在未通过验收前不得生产。 3、责令淮安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该企业的督查频次和监督监测,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4、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导致挂包的网格化监管企业违法生产的,坚决予以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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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湖县黎城镇工农村最南边一条东西向的有几米宽的河流污染严重,据说是上游养殖场排放的污水导致,主要是家禽的粪便。已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至今未解决。 |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反映的河流是黎城镇工农村与县粮棉原种场之间的界河,长约 |
1、金湖县环保局对存在问题的规模化养殖进行立案查处:(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对金湖县兴盛牧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6﹞7号),责令停止生产(排污)、处3万元罚款。(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金湖和润禽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6﹞8号),责令停止建设(非法生产),处2万元罚款。(3)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对金湖金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6﹞9号),责令停止建设(非法生产),处2万元罚款。 2、组织专家组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技术方案进行优化,简化招投标程序。将原定8月中旬投入使用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提前到 3、黎城镇对工农村生态养殖园内的河道、沟渠进行清理整治。 4、县政府对黎城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及县农委主任(共3人)进行约谈。 |
1、责成金湖县督促非规模化养殖户规范收集、贮存产生的畜禽粪便及废水并送处理中心处理。 2、责成金湖县加强对养殖户的技术指导,切实重视环境保护。规范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运行。 3、责成金湖县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