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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规〔2026〕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畜牧兽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责令其改正,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设区市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含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若有更有利于当事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