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

淮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

时间:2022/05/11    来源:淮安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字号:[ ]

1.总则

1.1 为引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19095-2019)及《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设备配置指南(试行)》要求,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淮安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绿化园林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设施。

1.4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

2.分类标准和分类目录

2.1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2.1.1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1.2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1.3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1.4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2.2 本指南对各类生活垃圾进行细化,对产生频率高或容易混淆的废弃物进行列举,方便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明细表。具体分类目录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利用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3 各县区在保障分类处理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分类目录,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分类目录,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3.分类投放要求

3.1 居民家庭生活中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每日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至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处相对应的收集容器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集中投放或预约上门回收。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维护、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按照规定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移交给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及时进行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等。

3.2 可回收物投放要求:保证器物完整、清洁干燥,避免二次污染;废纸应尽量保持平整;易破损、有尖锐边角的请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立体包装物(如可乐瓶、牛奶罐、酸奶盒、洗衣液桶、洗发水瓶等)应清空瓶罐内部残留物,清洁后投放;大块纸板、泡沫板等,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规整后置于投放点(收集容器旁)或预约上门收集。

3.3 有害垃圾投放要求:易挥发、有残留的请密封后投放;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注意轻放,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避免破损;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应就近投放至周边街道等公共区域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若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应带回家后再投放至小区有害垃圾投放点处。

3.4 厨余垃圾投放要求: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类别垃圾分开归类、单独收集,沥干水分后投放,勿将牙签、纸巾、塑料袋等杂物混入其中;有外包装的食品应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投放到可回收物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3.5 其他垃圾投放要求:成分复杂、受污染的、难以分辨类别的生活垃圾应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要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3.6 其它相关注意事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沙发、衣柜、书桌、床垫等木制家具,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家电,市民可预约回收企业到小区进行回收,或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大件垃圾投放场所。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