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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导则(试行)

时间:2023/06/30    来源:淮安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联合会议办公室    字号:[ ]

1   总    则

1.1为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面实施,规范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设置,有效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推广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制定《淮安市城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导则》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设置。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改建可参照执行。

1.3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技术要求外,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2.2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2.3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 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 等。

2.4家庭厨余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本导则中,“家庭厨余垃圾”简称为“厨余垃圾”。

2.5其他垃圾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大件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2.6大件垃圾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电和家具等。

2.7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2.8园林绿化垃圾

人工管养产生的枯枝、落叶、谢花、树木与灌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等。

2.9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源头垃圾收集设施的垃圾收集容器间(房)。

2.10居住小区

以住宅楼房为主体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并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

3   基本要求

3.1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收集;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3.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可结合居住小区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收集点、可回收物暂存区、废旧衣物收集箱合并设置。

3.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置应固定,设置明显标志,方便居民投放、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宜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要求;满足垃圾运输车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 的要求。

3.4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收集点位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运输,设置明显标志。

3.5新建居住小区宜采用土建方式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既有居住小区可利用居住小区原有建构筑物改造或采用装配式构筑物建设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3.6列入建设工程管理、采用土建式的独立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与居民住宅间距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最小间距要求,并符合卫生间距、日照、消防、环保等部门规定。

3.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计应符合分类、节能、环保、安全、卫生、方便的要求;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建筑及环境相协调。

3.8居住小区应配备垃圾桶清洗装置,或委托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洗桶、换桶专业服务工作,保障垃圾分类收集点干净整洁。

3.9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数量、规格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确定,形式应与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清运周期按每天1-2次计算,做到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每周至少清运一次。

3.10新建居住小区通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收集点的道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3m;既有居住小区原则 上不低于2.5m;转弯半径、回转场地应满足车辆满载通行要求。

3.11新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在B1层时,车辆通行高度应不低于2.9m,作业区域高度应不低于3.6m;既有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在B1层时,地下室出入口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2m, 作业区域高度原则上不低于3.3m。

3.12新建居住小区及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小区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满足数据分析、溯源、积分实时换算、垃圾清运提醒的功能要求。

3.13垃圾投放及洗手宜采取非接触式器具,可选用刷卡投放、脚踏 式垃圾桶、感应式或延时洗手龙头等。

4   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规模和布局

4.1城市居住小区单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20m。

4.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按建设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两种;新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应达到一类标准。

4.3单个一类收集点服务范围宜为300-500户;单个二类收集点的服务范围不宜超出200户。

4.4一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包含分类投放区、垃圾桶暂存区、管理用房,新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还应设置垃圾桶清洗区。收集点面积按照每100户不低于6㎡测算。

新建居住小区单座一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建筑面积不小于25㎡,其中垃圾桶清洗区面积宜≥2㎡、管理用房面积宜≥4㎡;既有居住小区单座一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

4.5二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包含分类投放区、垃圾桶暂存区、管理区域。分类投放区面积按照每100户不低于4㎡测算,另设管理区域宜≥2㎡。二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面积宜为6-10㎡。

4.6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1处可回收物暂存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小区参照执行。可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合建,或利用其他物业用房、地下室空间等设置。

4.7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等收集点,精装交付项目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毛坯交付项目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0㎡;既有居住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收集点,占地面积宜≥30㎡。

4.8每个居住小区至少有1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    一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施设置要求

5.1新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净高不低于3m,既有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净高原则上不低于2.5m。

5.2新建居住小区收集点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排水体制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相应的排水收集系统,不得采用明沟。

5.3收集点应设有通风窗,宜配有除臭设备、防臭地漏;设置在B1层时,必须配置机械通风和除臭设备。

5.4作业区域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地面坡度应为1%-1.5%,便于冲洗水排向排水沟。

5.5清洗区应设置高压冲洗装置、排水沟。

5.6垃圾投放区应配置照明设施、雨棚,宜配备洗手池、监控摄像。

5.7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围护材料应采用光滑、平整、便于清洗、防水、防虫的材料。

5.8垃圾暂存区应设置照明设施、灭火器、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配置防水插座、开关、灯具。

5.9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投放口面积宜大于0.2㎡。投放口下沿距离室外地坪高度不宜高于1.1m。

5.10垃圾桶暂存区出口门宽度宜大于1.1m,室内外有高差的应设置坡道。

6   二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施设置要求

6.1应设有顶棚,富有辨识度,满足防雨、排水要求。

6.2收集设施应满足定时投放管理要求。

6.3覆盖区域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应耐磨、耐腐蚀。

6.4应配置照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洗手池、监控摄像。

6.5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投放口面积宜大于0.2㎡ ;投放口下沿距离室外地坪高度不宜高于1.1m。

7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标志标识及容器要求

7.1居住小区公共宣传栏、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公示收集设施的分布点位、投放时间和投放方式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配套设置 宣传栏,包括分类知识、投放时间、投放要求、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责任单位名称、收运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督单位及电话、公示信息等。

7.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标识清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具备分类标志,图案和色彩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19095-2019)要求。

7.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内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垃圾桶应采用标准化垃圾桶;垃圾桶规格为120L、240L、660L;垃圾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的规定。

7.4收集点内配置的“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分类垃圾桶容量比例 宜为2:1。

7.5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选用专用容器。有条件的宜配置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电池、灯管等专用收集容器;场地受限制的居住小区,可收集混合可回收物,通过二维码标识包装袋等方式方便追溯用户。

7.6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规定如下:可回收物(Recyclable):蓝色 PANTONE 647C ( C: 100 , M : 60 , Y: 0, K: 20);有害垃圾(Hazardou  Wast):红色 PANTONE 485C ( C: 0, M:100, Y:100 , K: 0); 厨余垃圾(Food Waste):绿色 PANTONE 2259C ( C:100 , M: 0 , Y:100 , K:30); 其他垃圾(Residual Waste) :黑色 PANTONE Black 7C ( C : 0 , M : 0 , Y :0 , K:100)。

7.7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标识中字体应统一,具体规定如下:中文:黑体,英文:Arial。

7.8垃圾分类容器应分别在正前方及盖顶标志分类标识;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在投放口正面标志分类标识。

8   其   它

8.1商场、购物中心、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可参照本导则。

8.2老旧小区改造时要同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建设,具体标准参照本导则。

8.3本《导则》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