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负责拟订我市民族宗教相关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负责拟订我市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和新疆班的联系。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六)依法保护全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和市民族团结促进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和市民族团结促进会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机构设置
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挂“行政审批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牌子)、政策法规处。
3.主要负责人:张峰。
4.办公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
5.联系电话:0517-83910047。
6.工作时间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14:00-17:30(7月15日—9月30日)。